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及抗辩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商标侵权与否的判定,关系到企业是否要承担巨额赔偿和产品拆除等责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界定,则影响着企业产品能否正常生产销售。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凭借其理工科与法学复合背景及专业的法律实务能力,成功代理了多起相关案件,为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其中两起典型案例。
:商标权纠纷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在商标权纠纷案中,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系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被要求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南通XX公司系“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南某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2万元。
律师破局策略
在商标权纠纷案中,对方认为开发商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相关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赔偿和拆除责任。王丹律师代表开发商提出核心答辩意见:一是开发商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侵权产品无直接合同关系;二是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曾列明多个品牌;三是开发商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王丹律师引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分点论证:首先,开发商与侵权产品无直接交易,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销售侵权;其次,未指定品牌说明其无侵权故意;最后,尽到审查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法定条件。最终得出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结论。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认为被诉产品外观与专利近似。王丹律师代表被告提出答辩意见:一是被诉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经比对,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二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王丹律师依据相关专利法律规定,分点论证:首先,关键部位的设计差异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足以改变整体视觉效果;其次,被诉产品与专利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落入保护范围;最后,在不侵权认定下,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商标权纠纷案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仅要求在未出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驳回了原告其他抗辩。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认为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无需过多审查,随意使用可能涉及侵权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可能对侵权比对规则不了解,误以为产品部分相似就构成侵权。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权纠纷案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包工包料工程中,若能证明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已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强调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关键部位的设计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有决定性影响。
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启示。用人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在使用相关产品和技术时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侵权风险;劳动者在涉及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时,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和企业权益。
王丹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收集并整理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抗辩观点,如商标权纠纷案中证明开发商与侵权产品无直接关系、已尽审查义务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合理定性;庭审策略上,清晰、有条理地阐述观点,引导法院关注关键要点,最终为企业赢得胜诉。
王丹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业解决了诸多难题,为企业的创新发展保驾护航,是企业值得信赖的知识产权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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