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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撤销田大龙律师助力受害人再获赔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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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26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田大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620181083093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316912386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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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田大龙律师代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原告因事故右腿受伤,在伤情未稳定时签订“一次性了断”和解协议获赔43.8万。后伤情恶化截肢,鉴定为五级伤残。田律师抓住“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收集证据并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成功说服法院撤销原协议。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54903.5元。本案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已履行的和解协议可依法撤销。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撤销田大龙律师助力受害人再获赔55万

交通事故发生后签订的和解协议,究竟能不能反悔?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获得合理赔偿。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的田大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一起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给出了答案。

:签了和解协议又截肢的困境

原告梁XX在2021年3月遭遇交通事故,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梁XX被迫与被告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梁XX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梁XX委托田大龙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田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诉讼重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

律师破局策略:抓住核心要点,收集关键证据

被告方认为协议已经履行,不应该撤销。保险公司更是以“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进行抗辩。田大龙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显失公平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梁XX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且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XX明显不公,符合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

2.因果关系的证明:田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原告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

3.撤销权未超期的论证: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原告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判决结果:撤销协议,再获高额赔偿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原告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原告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原告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XX经济损失554903.5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交通事故处理中,很多企业和当事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签订了和解协议就不能反悔。然而,本案确立了在符合“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已履行的和解协议可以依法撤销的裁判规则。这对用人单位和肇事方是一种警示,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利用受害人的困境签订不合理的协议。对于劳动者和受害人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田大龙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判断、证据组织和庭审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醉驾肇事案例:保险先行赔付的胜利

在另一起醉驾肇事全责致残的案件中,原告李XX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住院21天,医疗费高达6万余元,后续仍需康复治疗。肇事司机系醉驾全责,保险公司通常以此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甚至在交强险范围内亦存在拒赔抗辩。

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原告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微信聊天记录、村委会工作证明等,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庭审中,田律师重点围绕交强险的公益属性和法律明确规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力论证了即使驾驶人醉驾,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人身损害,以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救治权益。同时,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商业险免赔事由,田律师协助原告将索赔重点置于交强险和社会救济层面,避免了因商业险拒赔导致的索赔落空。在赔偿项目计算上,田律师逐项核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特别是将误工期精确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201天,并成功争取到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大幅提高了赔偿总额。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邹XX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即使驾驶人醉驾,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身损害。故判决被告XX某有限公司河源市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198000元;被告邹XX赔偿原告李XX24363.07元(已扣除其垫付的63108.7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59元,由原告负担305元,某公司河源XX公司负担4055元,邹XX负担499元。

这起案件启示我们,在醉驾肇事案件中,受害人不应因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拒赔而放弃维权。田大龙律师精准把握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精准定性,轻判获刑

被告人李XX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李XX通过网购钢管等配件加工制成枪管并转让,2019年又购买配件组装枪支,公安机关查获多支疑似枪支。李XX到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李XX虽通过网络购买配件并进行简单组装,但其行为更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的特征,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制造”或“买卖”。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XX以出卖为目的购买枪支或对枪支核心部件进行了实质性加工改造。在庭审中,田律师明确提出李XX仅是将购买的零部件进行拼装,且其中两支火药枪系出于个人收藏目的,无证据证明其具有销售牟利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而非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同时,田律师指出李X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X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罪名不当,法院依法予以变更。鉴于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起案件表明,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至关重要。田大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深入的案件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刑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田大龙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无论是民事赔偿案件还是刑事辩护案件,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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