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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借据借贷纠纷高杰律师二审逆转追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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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81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高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420181007471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83002619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刑事犯罪辩护。高杰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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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杰律师所在的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上诉人YX将从银行贷的款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无书面借据,YX乙未还本金。一审法院以无书面债权凭证驳回YX诉求。高杰律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论证口头借贷合同合法、款项交付事实及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采纳意见,改判YX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明确了无书面借据时,符合条件的口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无书面借据借贷纠纷高杰律师二审逆转追回借款

书面借据往往是认定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但没有书面借据,借贷关系就不成立了吗?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关系到出借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的高杰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为我们给出了实战结论。

黄某在20XX年X月X日从某市农商银行某支行贷款XXX元,当日便将该笔款项转借给李某,双方仅进行了口头约定,未出具书面借据。李某仅按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本金却始终未予偿还。黄某为追回借款,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一审法院以黄某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高杰律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破局策略

公司方(这里类比为李某一方)的抗辩理由是,没有书面借据就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高杰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所以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第二,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了举证责任,这是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二审庭审中,李某当庭自认了借款事实,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能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综合来看,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未履行还款义务,黄某有权追回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全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一是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XX)甘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二是被上诉人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黄某借款本金XXXX元,并按黄某在某市农商银行某支行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XX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均由李某负担。至此,本案二审实现全面逆转,黄某的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得以全额支持,同时驳回了李某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和个人的认知中,常见的错误观念是认为没有书面借据就不存在借贷关系,从而忽视了口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无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只要有款项交付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自认及交易习惯,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口头借贷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这对用人单位(这里类比为借款方)是一个警示,不能以无书面借据为由逃避还款责任。对劳动者(这里类比为出借方)的启示是,在借贷关系中即使没有书面借据,也要注意保留款项交付等相关证据。

高杰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找到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明确借贷关系的性质;在庭审策略上,紧扣案件核心,结合对方自认及客观事实,说服法院采纳自己的观点,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高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复杂的法律案件中为当事人披荆斩棘,让正义得以伸张,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的价值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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