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的吴磊律师在股东被诉连带偿债案中代理被告。原告以股东存在代收代付行为,应认定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66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交相关转账证据。被告初始面临被卷入巨额诉讼,可能需直接偿付66万的困境。律师通过提交微信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股东代收代付属职务行为,无财产混同,且出资期限未届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对被告股东的全部诉求,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其防御策略集中在明确股东职务行为、证明出资未到期、指出原告无证据证明股东滥用法人地位。
原告起诉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667178.5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同时将公司股东等人一并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认为,股东存在代收代付行为,这应认定为财产混同,所以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依据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混同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被告当事人作为小股东,突然被卷入巨额诉讼,一旦被判连带,将面临直接偿付66万的巨大风险。在证据方面,股东存在代收代付行为这一事实对被告不利,容易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存在证据缺口。
吴磊律师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原告认为股东财产混同需担责的主张,律师提出:当事人仅为登记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仅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其个人账户收款、付款均系受实际控制人指示的职务行为,属于代收代付,并非个人使用,不构成财产混同;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原告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债务主体是公司,应由公司独立承担,律师费、违约金等亦与股东无关。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记录、转账备注、岗位职责说明、实际控制人责任承诺等证据,清晰说明当事人仅为职务行为,与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
庭审中,双方就股东代收代付行为是否构成财产混同展开交锋。原告拿出转账记录,称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往来频繁,这就是财产混同的表现。律师回应称,这些转账都有明确的备注,是受实际控制人指示的职务行为,并非股东个人使用公司资金。同时,律师还出示了岗位职责说明和实际控制人责任承诺,证明股东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吴磊律师的代理意见,明确认定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全部债务由公司承担,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驳回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明确股东代收代付是职务行为,不构成财产混同;证明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不存在出资加速到期情形;指出原告无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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