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股东被诉连带偿债66万,最终判定不担责

股东被诉连带偿债66万,最终判定不担责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35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0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211036468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606818970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吴磊,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 具有法院和大型企业工作经历,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吴磊律师秉承 “勤勉敬业 精益求精” 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湛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研究领域为刑民交叉方向,尤其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和公司法律事务的研究。
更多>
导读:浙江杭州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的吴磊律师,执业四年,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一宗“公司欠债、追股东”的案件中,原告起诉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66万余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股东面临巨大偿债风险,证据方面也存在易被认定财产混同的缺口。吴磊律师通过精准抗辩和举证,成功阻断股东连带责任。庭审中双方就股东责任展开激烈交锋,最终法院判决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从本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明确股东职务行为性质、证明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指出原告无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股东被诉连带偿债66万,最终判定不担责

浙江杭州的吴磊律师在股东被诉连带偿债案中代理被告。原告以股东存在代收代付行为,应认定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66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交相关转账证据。被告初始面临被卷入巨额诉讼,可能需直接偿付66万的困境。律师通过提交微信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股东代收代付属职务行为,无财产混同,且出资期限未届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对被告股东的全部诉求,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其防御策略集中在明确股东职务行为、证明出资未到期、指出原告无证据证明股东滥用法人地位。

原告起诉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667178.5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同时将公司股东等人一并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认为,股东存在代收代付行为,这应认定为财产混同,所以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依据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混同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被告当事人作为小股东,突然被卷入巨额诉讼,一旦被判连带,将面临直接偿付66万的巨大风险。在证据方面,股东存在代收代付行为这一事实对被告不利,容易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存在证据缺口。

吴磊律师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原告认为股东财产混同需担责的主张,律师提出:当事人仅为登记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仅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其个人账户收款、付款均系受实际控制人指示的职务行为,属于代收代付,并非个人使用,不构成财产混同;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原告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债务主体是公司,应由公司独立承担,律师费、违约金等亦与股东无关。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记录、转账备注、岗位职责说明、实际控制人责任承诺等证据,清晰说明当事人仅为职务行为,与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

庭审中,双方就股东代收代付行为是否构成财产混同展开交锋。原告拿出转账记录,称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往来频繁,这就是财产混同的表现。律师回应称,这些转账都有明确的备注,是受实际控制人指示的职务行为,并非股东个人使用公司资金。同时,律师还出示了岗位职责说明和实际控制人责任承诺,证明股东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吴磊律师的代理意见,明确认定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全部债务由公司承担,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驳回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明确股东代收代付是职务行为,不构成财产混同;证明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不存在出资加速到期情形;指出原告无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