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的章凯律师,就职于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自2008年步入法律行业,擅长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在淮安XX公司与郑X的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淮安XX公司主张被告郑X立即偿还工程款3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16年7月10日,原告同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并已投入使用。截止起诉之日,如家养老中心已支付15000元,尚欠37800元。而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X,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
被告郑X的初始困境在于,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但存在未清偿的债务。且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章凯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主要从明确合同关系和法律适用的方向切入。针对原告的主张,律师通过提交合同、工商登记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其未清偿债务应由投资人郑X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在庭审中,由于被告未到庭,未形成激烈的交锋。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合同清晰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商登记证明了如家养老中心的性质和投资人情况。法院最终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形成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郑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X负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明确合同关系是否真实有效,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及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积极参与诉讼,避免放弃自身权利导致不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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