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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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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4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之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1年 职务:主任
律所: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12015106630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36302500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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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庞某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被害人拒不谅解。王之虎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多次会见上诉人,提出上诉人并非翻供、互殴情况证据存疑、悔罪态度明显等辩护意见,提交法官并充分沟通。最终二审改判庞某死缓,保障了当事人生命权。
庞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司法判决关乎生死,死刑判决更是严肃至极。在这样的背景下,庞某某故意杀人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庞某一审判处死刑,面对这一沉重的判决,庞某及其家属陷入了绝望的深渊。然而,王之虎律师的介入,让案件出现了转机。

王之虎律师,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5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有着20余年公安机关工作经验,主攻传统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经济犯罪案件,专研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办理,兼具侦查实务视角与专业刑辩思维。同时,王律师学术功底扎实,主编/执行主编多部刑事专业著作,多篇论文获省、华东地区专业奖项,研发十余门刑事实务授课课件,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

在接受庞某家属委托后,王之虎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深知在死刑案件中,突破书面证据的局限至关重要。于是,他及时查阅了上诉人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多次会见上诉人,全面了解案件细节。经过仔细分析,王律师认为,上诉人并非翻供,讯问时对相应问题做过陈述,只是笔录中未做记载;关于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互殴的情况,在案证据不足排除合理怀疑;上诉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0和110,悔罪态度明显。

王律师围绕“翻供性质”“互殴事实”“悔罪态度”三个关键争议点展开“靶向式”辩护。针对翻供,他区分“实质翻供”与“笔录遗漏导致的表述差异”,厘清自首认定的核心要件;针对互殴事实,指出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动摇一审对案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的认定基础;针对悔罪态度,以“主动拨打120、110”的客观行为为依据,强化上诉人的悔罪表征。这种精准的辩护方式,既符合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让辩护意见具备更强的说服力。

为了让法官更清晰地了解案件情况,王律师并非单纯提交辩护词,而是同步提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阅卷笔录,将影音资料中的关键内容、与笔录的差异点进行梳理汇总,为检察员、法官快速核查证据、理解辩护观点提供便利。同时,他还与法官进行了充分沟通,主动阐释证据比对的核心结论与辩护逻辑,推动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全面认知。

从法律层面来看,自首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能仅仅因为笔录的记载就轻易否定。在证据方面,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才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王之虎律师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经过王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结果为:维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鲁1x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定罪部分和第三项,即判处被告人庞某犯故意杀人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秤砣1个、铁锤1把,予以没收。撤销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鲁1x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庞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庞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一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司法审判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证据,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王之虎律师以其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精细化的辩护,为庞某争取到了生命权的救济,体现了辩护制度在死刑案件中的权利保障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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