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梁国权律师,就职于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余年,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本文将详细还原他代理的三起案件,包括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在规划行政管理案中,原告郭XX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市资源局申请报建被拒,理由是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郭XX认为《控规(微调)》违法,请求确认该规划调整行为违法,并要求市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原告提交了土地使用证、报建申请及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等证据,依据相关行政法律,认为规划调整未经合法程序。被告市资源局初始面临规划调整程序可能存在瑕疵的不利局面,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规划调整的合法性。梁国权律师从规划调整的审批程序、依据等方面切入,指出规划调整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正当程序。庭审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规划调整违法的主张,律师出示了规划调整的相关文件和审批流程,说明规划调整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法院最终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要求市资源局对郭XX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
民间借贷案中,原告陈XX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和转账记录,主张被告吴XX、黎X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认为借款用于建造出租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XX确认借款事实,但对借款给付情况不予确认,被告黎X某提交离婚证、房屋建造证据等,证明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与自己无关。梁国权律师针对原告的主张,从借款性质、用途、时间等方面进行抗辩。庭审中,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律师指出应以转账记录为准,部分款项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应认定为房屋买卖款项。法院最终认定借款为吴XX个人债务,判决吴XX归还部分借款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合同纠纷案中,原告XX市经纪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黄XX、郭XX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跳单”,要求支付中介费。原告提交了带看房产记录、合同等证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为被告应支付报酬。被告黄XX、郭XX主张公司服务不尽责,交易并非其促成。梁国权律师从服务质量、交易机会等方面进行抗辩,指出被告有权选择更合适的中介服务。庭审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跳单”主张,律师证明被告是在其他中介公司提供服务下完成交易,并非恶意绕开原告。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求。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审查对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找出证据漏洞;二是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对方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三是积极收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证明被告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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