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央企与中小器材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律师助力原告债权获全支持

央企与中小器材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律师助力原告债权获全支持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38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更多>
导读:河北沧州朱俊健律师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代理原告某建筑器材厂。原告以被告拖欠租金、未返还租赁物为由索赔,提交了租赁合同、提货单等证据。被告央企集团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等。朱俊健律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等要点答辩。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全部债权获法律支持。其防御策略集中在锁定母公司责任、驳斥“已结算”抗辩、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央企与中小器材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律师助力原告债权获全支持

朱俊健律师,执业于河北沧州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超15年,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领域。在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某建筑器材厂与被告某央企集团下属公司产生纠纷,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展现了双方激烈的攻防对抗。

原告某建筑器材厂称,2017年6月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按约定交付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之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一审遗漏主体;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还提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被告面临的不利事实是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且确实存在拖欠租金和未返还租赁物的情况,证据缺口在于无法有力证明已完成结算以及租金计算不合理。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几个关键要点进行答辩。对于公司注销问题,依据《民法典》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针对“已结算”抗辩,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对于钢模板,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庭审中,双方就租金结算问题展开激烈交锋。被告出示所谓的结算单,称已完成全部租金结算。朱俊健律师则指出该结算单只是阶段性付款凭证,并提交了后续的退货单和租金计算明细,证明后续仍有租金产生。律师强调租金计算真实合法,且租赁关系持续存在。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精准锁定公司注销后母公司的责任,防止其逃债;通过有力证据驳斥对方不合理的结算主张,还原真实租赁关系;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相关证据认定事实租赁关系,保障当事人权益。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