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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和解协议后截肢能否再索赔田大龙律师助力受害人撤销协议再获赔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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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94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田大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620181083093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316912386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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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田大龙律师代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原告因事故右腿受伤,在伤情未稳定时与被告签订《和解协议》获赔43.8万元。后伤情恶化截肢,鉴定为五级伤残。田律师以“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为核心,引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申请因果关系鉴定,证明截肢与事故关联度100%。法院采纳意见撤销原协议,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54903.5元。本案明确签和解协议后出现重大情势变更,可撤销协议重新索赔。
签和解协议后截肢能否再索赔田大龙律师助力受害人撤销协议再获赔55万

交通事故发生后,签了和解协议并领取赔偿款,后续伤情恶化截肢,还能再要求赔偿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关系到受害人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权益。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的田大龙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复杂的案件,为我们给出了实战结论。

原告梁XX在2021年3月遭遇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梁XX被迫与被告廖XX、深圳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中国XX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梁XX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梁XX委托田大龙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田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启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律师破局策略

被告方认为,《和解协议》已经履行,且原告的撤销权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不应再进行赔偿。田大龙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梁XX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原告明显不公,符合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

2.证据收集:田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为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

3.因果关系鉴定: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原告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

4.撤销权未超期:面对保险公司“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原告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原告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原告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原告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XX经济损失554903.5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很多企业和当事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签订了和解协议就不能反悔。但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签和解协议后出现重大情势变更,符合显失公平条件时,是可以撤销协议重新索赔的。这对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是一个警示,在处理赔偿问题时要充分考虑伤者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以协议为借口逃避责任。对劳动者和受害人来说,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遭遇不公平协议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田大龙律师在本案中,凭借精湛的法律判断、准确的证据组织和有效的庭审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醉驾肇事保险赔偿案

在另一起醉驾肇事全责致残的案件中,原告李XX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住院21天,医疗费高达6万余元,后续仍需康复治疗。肇事司机系醉驾全责,保险公司通常以此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甚至在交强险范围内亦存在拒赔抗辩。

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原告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微信聊天记录、村委会工作证明等,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庭审中,田大龙律师重点围绕交强险的公益属性和法律明确规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力论证了即使驾驶人醉驾,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人身损害,以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救治权益。同时,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商业险免赔事由,田大龙律师协助原告将索赔重点置于交强险和社会救济层面,避免了因商业险拒赔导致的索赔落空。在赔偿项目计算上,田大龙律师逐项核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特别是将误工期精确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201天,并成功争取到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大幅提高了赔偿总额。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邹XX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即使驾驶人醉驾,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身损害。故判决被告XX某有限公司河源市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198000元;被告邹XX赔偿原告李XX24363.07元(已扣除其垫付的63108.7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59元,由原告负担305元,某公司河源XX公司负担4055元,邹XX负担499元。

这起案件启示我们,在醉驾肇事案件中,保险公司不能以醉驾为由完全拒赔,受害人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田大龙律师精准把握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再次展现了专业律师的价值。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

被告人李XX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李XX通过网购钢管等配件,加工制成枪管,将1支加工好的枪支以换购方式转让给他人使用。2019年6月,李XX通过QQ、微信等平台联系买家,购买配件组装成1支仿某品牌枪支。同月17日、18日,公安机关分别在某市某区等地查获李XX持有的疑似枪支1支、2支枪管等物品。经鉴定,其中2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李XX到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田律师发现,李XX虽通过网络购买配件并进行简单组装,但其行为更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的特征,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制造”或“买卖”。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XX以出卖为目的购买枪支或对枪支核心部件进行了实质性加工改造。为此,田大龙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李XX仅是将购买的零部件进行拼装,且其中两支火药枪系出于个人收藏目的,无证据证明其具有销售牟利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而非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同时,田律师指出李X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X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罪名不当,法院依法予以变更。鉴于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起案件体现了田大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精准把握案件定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刑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田大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充分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能力,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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