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XX在2024年x月x日入职被申请人XX公司,担任安装工,日薪350元,工资由公司发放,不过没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保。
2025年x月x日下午,陈XX在工地更换板块时被绳子绊倒受伤。公司直接拒绝为他申报工伤,理由是双方只是劳务分包关系,陈XX是带班的“包工头”,不是公司员工。要是公司这个主张成立,陈XX就没法获得工伤赔偿,维权基本就没希望了。
陈步青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知道核心争点是陈XX到底是独立承包的“包工头”,还是接受公司管理的“劳动者”。陈步青律师开始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像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出勤统计记录、现场管理情况这些,最后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在仲裁庭上,公司那边主张双方没签书面分包协议,款项备注是“项目安装款”,而且陈XX带领工人作业,所以应该认定是分包关系。
陈步青律师就紧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核心要素来反驳。首先,陈XX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都是公司安排的,还得接受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这明显符合“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其次,报酬是按每日350元结合出勤天数结算,平时发生活费、年底结清,这是计时工资的特征,可不是“按成果包干”的劳务分包模式。最后,公司拿不出书面分包协议,也证明不了陈XX自负盈亏或者收取人头费,按照规定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仲裁委最终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裁决,2024年x月x日至2025年x月x日期间,陈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理由就是双方具备人身隶属性、组织隶属性及经济隶属性,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公司主张劳务分包关系却拿不出书面分包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就得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是不服这个裁决,能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
一开始陈XX面临着无法认定工伤、拿不到赔偿的困境,经过努力,最终确认了劳动关系,为后续的工伤认定扫清了关键障碍。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就在于紧扣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从各个细节入手构建证据链,击破公司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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