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由XX县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XXXX)浙0XXX执4XX号之一。嘉兴XX公司是申请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是被执行人。双方因承揽合同产生纠纷,法院作出的(XXXX)浙0XXX民初1XX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昆山市XX公司却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嘉兴XX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包括价款XXX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同时间段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还有案件受理费13845元。
执行立案后,法院于2018年3月9日向昆山市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但该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传票要求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其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仅发现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苏E×××××小型汽车一辆,并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扣押。经委托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法院对昆山市XX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嘉兴XX公司委托了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律师(当时为实习律师)。胡多兵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卷宗约有几百页。他多次与嘉兴XX公司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司的诉求,前后沟通了5次。他还协助公司整理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
突出关键策略点
胡多兵律师认为,虽然目前未发现昆山市XX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不能放弃对其财产线索的追踪。他建议公司密切关注该公司的经营动态和财产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他还提醒公司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使用。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债权债务领域相关案件百余件,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这表明他在这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写采纳情况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胡多兵律师的建议和策略得到了嘉兴XX公司的认可和采纳。公司按照他的建议,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持续关注昆山市XX公司的财产情况。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裁定终结本案(XXXX)浙0XXX执4X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嘉兴XX公司虽暂时未能拿到执行款,但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一开始,嘉兴XX公司担心拿不到执行款,损失巨大。现在虽然案件暂时终结执行程序,但仍保留了后续执行的权利,相比完全没有希望,情况还是有所好转。这个案子能走到这一步,关键在于持续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动态,为后续执行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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