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打起了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的主意。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到杨XX的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则负责联系购买方。余XX以四川XX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将发票出售给其他公司,从中赚取2%“点子费”。
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三人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认为他们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李坤律师接手李XX的辩护工作后,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强调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XX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此外,李坤律师还提出李XX此次系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则据理力争,虽然最终法院未采纳李XX系从犯的观点,但认可了李XX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事后,大家回忆起这个案件,都对李坤律师“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的执业理念有了更深的体会。李坤律师在案件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处罚,体现了他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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