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毛某因与杨某车辆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毛某家属起诉索赔约100万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但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杨某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商业险应免赔,这让毛某家属担忧赔偿能否顺利执行。
遇到这类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当事人往往会陷入对赔偿结果的担忧与迷茫,其实本质问题在于保险合同条款的适用以及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戴丽萍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经验丰富,是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针对此类情况,通常有以下解决路径:
首先,审查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就像本案中,要确定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真的处于营运状态。如果并非处于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那么就不符合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本案中,经法院审理认定事故发生时杨某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这为后续判决奠定了基础。
其次,核查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有明确说明或提示的义务。在本案中,虽然杨某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所以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注意收集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比如投保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沟通信息等。
最后,依靠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如果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等法律程序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像本案中的毛某家属,通过二审程序,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确保了赔偿的顺利执行。戴丽萍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在这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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