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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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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23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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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12月1日,纳公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XX公司,主张代位款项。此前纳公司相关诉讼败诉。XX公司答辩称纳公司债权无依据、己方债务已清偿。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精准运用证据,强化论证,反击“怠于行使”主张,助XX公司胜诉。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2025年12月1日,纳公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将XX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列箐食品公司、箐集团公司、施X为第三人。纳公司主张其对箐系主体享有到期债权约289.7万元,且箐食品公司对XX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因箐系主体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其利益,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直接支付代位款项。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起在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担任XX公司的代理律师。

在此之前,纳公司曾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XX公司,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定纳公司与XX公司并非基于真实买卖合意签署《供货协议》,而是施X利用XX公司渠道“走账开票”,纳公司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冯从福律师凭借厦门大学法学院的专业背景,敏锐地察觉到纳公司证据的不足,在本案中着重指出纳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箐食品公司、箐集团公司或施X享有合法、确定、到期的债权,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箐食品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12月19日提起买卖合同诉讼,但12月22日撤诉。经查,XX公司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箐食品公司清偿全部债务,箐食品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出具《结清证明》。冯从福律师提交《结清证明》、收款收据、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箐食品公司撤诉裁定等一整套证据,完整呈现“债务发生—催收—清偿—确认结清”全过程,证明XX公司对箐食品公司的债务已经消灭,从根本上否定了代位权成立的基础。

纳公司主张箐食品公司对XX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但冯从福律师指出,箐食品公司已于2025年9月申请诉前保全、12月提起诉讼,说明其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并非怠于行使权利。尽管最终撤诉,但原因是XX公司已主动清偿全部债务,而非第三人放弃权利,使原告的“怠于行使”主张不攻自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箐食品公司与XX公司之间货款已结清,相关债权债务消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XX公司与箐集团公司、施X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纳公司未证明XX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到期债权,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判决驳回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冯从福律师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其专业能力获官方及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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