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所谓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所谓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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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5:10:18

你好,我加盟合作了宜家公司做宠物用品无人仓,8个月来没有盈利,一直亏损,公司当时承诺合作必盈利。现在我能起诉他们吗,胜算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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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1:22:10

老板没换,公司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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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边是怎么样的,现在是什么情况了,更改劳动合同了吗?

2026-05-16 15: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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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09:22:42

侵害公司名誉权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想了解公司名誉权受损,具体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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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一下您电话 打电话和您聊一下具体的问题

2026-05-08 18:52:36

你好老公司欠银行钱逾期了,我有重新开了一家公司会受影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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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设的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实体,通常不会直接因旧公司的债务受到影响。但需注意,如果存在个人担保或关联关系等情况,则可能有影响。具体情况建议进一步了解。方便的话,可以现在电话沟通。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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