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近年来,一些出版单位为了牟取暴利,不按国家规定,对书号申请人的身份、目的、书号的使用范围以及书稿的内容不进行认真审查,随意向他人提供书号,甚至公开出卖书号,致使大量淫秽书刊出版,在社会上蔓延,危害极大。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法作本条规定,对于与这种犯罪作斗争,对于保证出版书刊的质量,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书刊。

1、淫秽书刊与色情出版物不同。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内容有淫秽的成分,对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影响,并且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出版物。提供书号出版色情出版物的,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正确划分淫秽书刊与“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所谓“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在出版物中夹杂着低级庸俗,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会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的内容,但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的出版物,如描写性心理、性行为,宣传性自由、性开放的观念,具体描写腐化堕落的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具体描写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细节的,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等疾病,令普通人厌恶的等等。提供书号出版此类书刊,同样也只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淫秽与含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预防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同。对于后者根据1988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属于淫秽色情出版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

所谓书号,是指中国标准书号,它是由一个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一个图书分类号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书号是中国标准书号的主体,可以独立使用。国际标准书号由组号(代表出版者的国家、地理区域、语种或其他分细特征,如中国的组号为7)、出版者(代表组区内的具体出版者,如人民出版社为01)、书名号(代表某出版者出版的具体出版物)和校验位(用以检查ISBN编号转录过程中的错误)组成。图书分类号由图书所属学校的分类号和该类号下的种次号两段组成。书号,是图书出版上市的通行证,任何书刊必须有统一的编号,才可以印刷、出版发行。

我国对书号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依照国家规定,书号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出版机构自己使用,只有在协作出版的情况下,才允许出版机构将书号提供给他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不仅要求违法向他人提供书号,还要求所提供的书号必须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如果出版的不是淫秽书刊,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书号不被一般人或单位掌握,所以能够提供书号进而构成本罪的,主要为国家新闻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此外还有两种情况:

(1)出版社主管部门的领导指令或变相指令将书号提供给他人;

(2)接受出版社提供书号的人,又将书号提供给他人用以出版淫秽书刊。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提供的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是不明知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但是,行为人对引起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出于过失,而其提供书号的行为则是出于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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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1:02:49

派出所突然打电话去签字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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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派出所突然打电话让你去签字可能是需要你配合调查询问一些情况

2026-06-04 02:15:29

回避行政处罚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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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方便电话沟通吗

2026-06-03 20:47:26

行政处罚六天即不予处罚,对各种方面有影响没,对地区落户有影响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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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六天即不予处罚这种情况通常不会对个人在其他方面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影响到地区落户。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意味着没有实际的处罚结果,不会留下不良记录。在落户方面,一般主要考察个人的违法犯罪记录等,这种不予处罚的情况通常不会被纳入考量范围。不过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关注当地具体规定。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2 11:11:24

店铺没生意,又遭罚款!关门不做了,可以不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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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法律规定,罚款属于行政责任,即使店铺关门,也不能免除罚款责任。不履行罚款义务可能会面临法律的进一步追责,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的加处、信用记录的不良影响等。建议您积极与执法机关沟通,看是否有减免或分期缴纳的可能。同时,也可以考虑法律途径寻求帮助,比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1 21:46:01

市场监督管理局飞检工作人员未穿制式服装只亮证闯入药店二楼居住生活区,查获了部分回流药,药店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最近回复:

回流药属非法渠道购药,依《药品管理法》将没收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20倍罚款(不足5万按5万计),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执法人员未穿制服属程序瑕疵,可在复议或诉讼中提出。

2026-06-01 17:38:47

在校大学生被拘留,派出所执法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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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被拘留如认为派出所执法过当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向该派出所的上级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投诉要求调查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向检察院申请对拘留措施进行法律监督。如果拘留措施违法可申请国家赔偿。可收集拘留通知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咨询律师评估执法是否存在过当情节。如果是因合法拘留但执法手段过当如使用不必要暴力可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要求追究相关民警责任。大学生身份不影响维权权利建议校方和家属共同协助处理维权事宜。

2026-05-31 16:30:33

你好侓师,这个街道办事处因为消防安全清理本人业主地下储藏室带钥匙门的东西不但没有电话告知并且直接给变卖了请问可以起诉吗?

最近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您的私人财产,侵犯了您的财产权,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31 15:04:53

行政拘留记录可以消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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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信息是不可以随意消除的。行政拘留记录会保存在公安机关的档案中,一般不会对个人的日常生活产生直接影响,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求职、出国等,可能会被查询到。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31 14:36:58

行政拘留记录可以消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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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消除,但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查询。

2026-05-29 21:50:13

行政拘留的人能不能考教师编,想了解:行政拘留对考教师编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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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教师编制考试资格。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教师编制考试主要考察的是应聘者的教育教学能力、道德品质和相关资质等。但如果行政拘留记录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会影响个人的诚信记录和道德评价,从而间接影响到教师编制考试的录用结果。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教育部门的具体规定。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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