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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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观方面 1、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2、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四)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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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 不得展开诊疗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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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观方面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三)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四)主观方面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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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错诊加重患者病情。 有些非法行医者不懂装懂,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 2: 造成疾病传播。 一些黑诊所在根本不具备消毒条件的情况下,非法开展美容手术、人流手术,消毒不彻底让群众染了性病; 一些牙科诊所,不仅钻头等工具不消毒,甚至将一次性医疗器械反复使用,群众牙拔了却患上了乙肝,这些都不是危言耸听,都是实实在在发生过的案例。 3: 滥用抗生素或激素。 为了赚钱,抗生素在黑诊所中被滥用。 为了提高疗效,不该用的激素也用上了,甚至加大剂量。 滥用抗生素的后果将导致患者产生耐药性,给身体造成很多副作用。 4: 给患者造成心理伤害。 本没有乙肝,却被检查出了乙肝; 本没有性病,却被诊断为性病……黑诊所为了骗取钱财,或者夸大病情,或者编造疾病,使患者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 5: 使用假劣医疗器械和药品。 黑诊所为了降低成本,购进的廉价劣质卫生材料既无国家批准文号又无质量安全保证,甚至自制卫生材料。 药品中也不乏假药、劣药和过期失效的药品。 6: 乱丢医疗废物传播疾病。 医疗废物常被当作生活垃圾丢掉,而没有经过专业处理,不仅污染环境,更危害周围人群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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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包括两大类,一种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疗活动;一种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而独立从事医疗活动,其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主要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追溯上进行惩处,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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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包括两大类,一种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疗活动;一种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而独立从事医疗活动,其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主要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追溯上进行惩处,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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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包括两大类,一种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疗活动;一种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而独立从事医疗活动,其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主要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追溯上进行惩处,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非法行医的主要特征是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或者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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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是指: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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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非法行医是要被判处罚金的,但是至于罚金该罚多少法律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非法行医的严重程度来对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除了罚金外,非法行医人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若非法行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了赔偿上诉项目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若非法行医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4、受害者或者其家属除了可以主张上述费用外,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