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者享受
医疗期期限的规定:
劳动者的医疗期自劳动者
病休之日开始计算,按照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医疗期期限在一定的时间内累计计算。即便劳动者在累计计算的期间届满后,累计病休天数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的,劳动者的医疗期仍然应自累计计算期间届满之日终止,剩余的医疗期限劳动者就不能再享受了。
具体的累计计算期间为: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劳动法》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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