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
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
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精神: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
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
企业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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