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
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
工资照发。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主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
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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