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用人单位依法缴纳
工伤保险,符合目录和标准的
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各地规定不一,有的由单位承担,有的由职工承担。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
工伤后的全部
医疗费用等,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3.
第三人侵权致工伤,第三人已担责,原则上职工不能重复主张,
赔偿不足可要求单位或基金补足差额。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治疗过程中产生了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标准的费用,也有超出该目录和标准的费用。对于超出部分费用的承担,小朱认为应由单位承担,而单位则认为当地规定该部分费用需职工自行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超出目录和标准的部分,各地规定不同,本案需根据当地具体规定来确定承担主体。
2、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包括工伤保险外的全部医疗费用等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不适用此情况。
3、若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第三人已承担了医疗费等
赔偿责任,原则上职工不能重复主张,但如赔偿不足,可要求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本案未提及第三人侵权,不适用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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