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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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全责一方需要负刑事责任。这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处理安全事故导致的死亡案件时,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工伤或人身死亡赔偿标准。尽管两者有微妙差别,但通常总体数额相差不大。因此,170万元的赔偿金额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被认为是妥当且公正的。

当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会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条例》进行赔偿。若赔偿不足,根据规定:机动车间事故,按过失程度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若非机动车、行人无过失,由机动车方赔偿,有证据证明其有过失可减轻机动车方责任,机动车方无过失,赔偿不超10%;若损失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机动车方不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涉及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