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医疗
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
十级伤残,本人提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或七至十级伤残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
解除合同时,由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用于补偿后续可能的医疗支出。
2.医药费:
职工工伤后治疗实际产生的诊疗、药品等费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在治疗期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者概念和用途均不同。
案情回顾:小许在工作中受伤,被鉴定为
八级伤残。治疗结束后,小许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工伤医疗补助金。小许认为这笔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等同于之前治疗工伤的医药费,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他认为医药费与工伤医疗补助金之间的差额,用人单位则认为二者不同,拒绝补足,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七至十级伤残在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目的是对后续可能医疗支出给予补偿。
2、医药费是职工遭受工伤后,治疗工伤实际产生的诊疗、药品等费用,符合相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以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医药费概念与用途均不同,小许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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