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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管辖地是哪里

时间:2025.05.2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57人
律师解析:
1.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像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这类带政策福利性质房屋,按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处理。
2.普通商品房买卖,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没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朱出售一套房屋给小李。
该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
后来,因房屋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小朱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解决,小李则觉得应在房屋所在地法院处理,双方就管辖地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该房屋是普通商品房,且双方未在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小朱与小李就管辖地的争议中,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具体由哪一法院管辖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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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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