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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债合同等同于买卖合同吗

时间:2025.05.0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90人
律师解析:
1.设立目的差异:
房屋抵债合同是为了用房子还旧债,消灭既有债务
买卖合同是为了买卖房子,转移所有权来赚钱。
2.履行条件不同:
抵债合同要先有有效债务才能履行;
买卖合同靠双方达成买卖意愿和支付价款等履行。
3.法律关系性质有别:
抵债合同是一种债务清偿方式,涉及债务消灭;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
实践中,抵债合同约定明确也可能被认定有买卖合同性质,但本质不同。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存在债务关系,小朱为偿还债务,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抵偿给小李。之后,小李要求小朱按照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流程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小朱则认为该协议是房屋抵债合同,不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履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房屋抵债合同和买卖合同设立目的不同。本案中小朱签订协议是为消灭对小李的既有债务,属于以房屋抵偿债务,并非单纯为实现房屋买卖交易获取价款。
2、二者履行条件有别。小朱签订的抵债合同履行前提是其与小李之间存在有效债务;而若为买卖合同则需双方有买卖合意且涉及价款支付等。
3、法律关系性质上,小朱与小李的协议属债务清偿方式,涉及债的消灭,本质上不同于典型的双务有偿的买卖合同。除非该抵债合同明确约定房屋的位置、价款、交付等内容,才可能被认定具有买卖合同性质,但本案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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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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