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情况:
通常,当用人单位对初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时,如果再次鉴定的结果和初次鉴定一样,或者再次鉴定结果对
劳动者更不利,那么这次再次鉴定产生的费用就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比如,初次鉴定劳动者为
八级伤残,再次鉴定仍是八级或者更严重,费用由单位出。
要是再次鉴定结论对劳动者更有利,比如初次鉴定为八级伤残,再次鉴定为
七级伤残,那么再次
鉴定费用就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者申请再次鉴定情况:
当劳动者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满意而申请再次鉴定时,若再次鉴定结论和初次鉴定相同,或者对劳动者更不利,费用就得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若再次鉴定结论对劳动者更有利,费用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总体来说,再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承担遵循“谁申请,谁先垫付,按结论定最终承担方”的原则。
即先由申请再次鉴定的一方垫付费用,最终根据再次鉴定结论来确定由谁承担这笔费用。
案情回顾:小许是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经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为
九级伤残。小许认为自身伤情严重,对该鉴定结论不服,便申请再次鉴定,并先行垫付了鉴定费用。再次鉴定结论出炉,评定为八级伤残,比初次鉴定结论更有利于小许。公司认为再次鉴定费用应由小许承担,而小许则觉得应按更有利结果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规定,当劳动者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时,若再次鉴定结论更有利于劳动者,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小许申请再次鉴定,且再次鉴定结论比初次鉴定更有利,符合此情形。
2、再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承担遵循“谁申请,谁先垫付,按结论定最终承担方”原则。小许虽先行垫付费用,但根据结论,最终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该笔再次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