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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由谁提出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之规定,如若发生医疗事故,其再三鉴定可由如下主体依法提出:首先,当事人即患者与其家属医疗机构,如果对于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从首次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算,在15个自然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其次,当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到当事人关于再次鉴定的请求之后,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再次鉴定,则应将此项工作委托给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地方医学会进行组织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再次鉴定申请具有时效性,请务必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避免权益受损。
此外,在再次鉴定过程中,相关证据的搜集与保存显得尤为关键。
最新修订: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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