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
法规之规定,如若发生
医疗事故,其再三鉴定可由如下主体依法提出:首先,
当事人即患者与其
家属及
医疗机构,如果对于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从首次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算,在15个自然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重新鉴定的申请;其次,当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到当事人关于再次鉴定的请求之后,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再次鉴定,则应将此项工作委托给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地方医学会进行组织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再次鉴定申请具有时效性,请务必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避免权益受损。
此外,在再次鉴定过程中,相关
证据的搜集与保存显得尤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