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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未签字的房屋买卖有没有效

时间:2025.04.1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47人
律师解析:
在一般情形下,当按份共有人打算转让自己所享有的共有不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相同的交易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这份份额的权利。
要是某个共有人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私自把房屋转让出去了,那么这个转让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可能会存在问题。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把不动产转让给了受让人,那么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是有权将其追回的。
不过,在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要是符合以下这些情形,受让人就能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第一,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的时候,并不知晓转让人无处分权,是善意的;
第二,转让是以合理的价格进行的;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如果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已经完成了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也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
如果受让人满足上述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有可能是有效的,此时共有人的权益受损后,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来弥补。
要是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合同可能因为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按份共有一套房产。小朱未告知小李和小胡,擅自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了小丽。小李和小胡得知后,认为自己作为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小朱的转让行为侵害了他们的权利。而小丽称自己并不知晓该房产是按份共有,且已支付合理价格并完成了产权登记,认为自己应取得该份额所有权。

案情分析:

1、按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小朱未经小李和小胡同意转让份额,其转让行为可能存在问题。
2、小丽若符合善意、价格合理、完成登记三个条件,可取得该份额所有权。若满足条件,转让合同可能有效,小李和小胡可向小朱索赔;若不满足,合同可能效力待定或无效,需依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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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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