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涵盖多方面。
首先是因
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比如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存疑。
其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在其中,像
合同条款的变更、
提前解除合同等情况。
再者,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例如单位对员工的除名决定是否合理。
然后,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包括
加班时长、
社保缴纳等问题。
还有,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如
工资发放、工伤
赔偿等。
最后是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这些范围包含了劳动关系中常见争议事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会依相关法律法规受理处理。
不过具体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要依据实际细节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于去年
入职某公司,工作半年后,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将其辞退。小朱认为自己工作兢兢业业,公司的辞退决定不合理,且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社保也只缴纳了部分月份。小朱与公司协商无果,遂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双方就是否存在合法劳动关系、辞退决定是否合理、社保缴纳是否合规等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存在因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公司未签书面合同,小朱需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存在因辞退发生的争议,公司应证明辞退决定有合理依据。
2、在社保缴纳方面,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属于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争议事项进行受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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