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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3.3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117人
律师解析:
试用期无效存在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1.超法定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六个月。
比如,签订两年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超法定期限部分无效。
2.重复约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像员工首次签合同约定过试用期,再次续签时又约定试用期,此约定无效。
3.特定合同类型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若有约定则无效。
这些规定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单位滥用试用期。
一旦发现试用期约定无效,劳动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此外,小朱之前曾在该公司工作过,首次签订合同时已约定过试用期,此次续签又被约定了试用期。同时,小静与公司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里也约定了试用期。小朱和小静认为这些试用期约定不合理,与公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小朱两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超出法定限制,该试用期约定无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小朱续签合同再次约定试用期,此约定无效。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小静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同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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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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