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而言,
劳动者若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能
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形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然而,要是劳动者违反了
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条款或者
竞业限制条款,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那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3.服务期内
辞职,要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需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得超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4.竞业限制期限内辞职,劳动者不能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存在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总之,
长期合同辞职得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与公司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公司为其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工作两年后,小朱因个人发展,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且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并准备
入职一家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公司认为小朱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小朱则认为自己有辞职自由,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
解除合同且无需担责,但小朱未按此程序,且在服务期内辞职。公司为其提供专项培训,小朱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不超培训费用。
2、小朱准备入职竞争企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所以小朱应根据具体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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