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津贴的支付主体,一般情况下是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专门为保障职工权益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具体来说,当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不幸患上
职业病时,该基金能够确保他们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以及相应的
经济补偿。
2.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又发生了
工伤事故,那么此时工伤保险待遇就需要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这些待遇涵盖了多个方面,例如
工伤医疗费,用于职工受伤后的治疗;
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障职工住院期间的饮食需求;
还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3.要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则会先行支付。
而先行支付的这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需要偿还的。
若用人单位不偿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偿。
总之,工伤津贴支付主体通常为工伤保险基金,特殊情况除外,具体需结合实际法律和案件事实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但其所在单位小李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小朱要求公司支付
工伤待遇,公司拒绝支付,争议点在于此时工伤津贴支付主体究竟是谁。后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相关待遇。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工伤津贴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保障职工工伤后的权益,如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但小李公司未依法缴费,此情况下支付主体应变为用人单位。
2、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小李公司需偿还。若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按规定追偿,以保障基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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