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江苏九级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关规定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江苏九级工伤职工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
工资。
这里的“本人工资”有明确界定:
1.它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
比如,职工在受伤前12个月每月缴费工资较为稳定,那这12个
月工资总和除以12就是本人工资。
2.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比如统筹地区平均工资5000元,本人工资超过15000元,就按15000元算。
3.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例如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00元,本人工资低于3600元,就按3600元算。
举例说明,某职工月缴费工资为5000元,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5000×9=45000元。
案情回顾:小朱在江苏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九级工伤。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4000元,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对于“本人工资”的认定出现争议,是按4000元还是按6000元的60%即3600元计算。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小朱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4000元。
2、但由于4000元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00元的60%(即3600元),按照规定应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所以小朱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3600元计算9个月,即3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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