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广西钦州
工伤十级赔偿标准详细介绍如下: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
工资。
这里的本人工资有明确界定,是指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个月的本人工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本人工资的特殊计算情况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具体
赔偿金额需综合本人工资等因素最终确定。
案情回顾:小许在广西钦州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
工伤十级。其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4000元,但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8000元。小许与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就
工伤赔偿金额与单位产生争议,单位认为应按4000元标准计算,小许认为应按统筹地区工资标准算。
案情分析: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规定应是7个月本人工资,但小许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应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4800元计算,补助金应为4800×7=336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3个月和7个月本人工资,此处本人工资同样按4800元计算,两项补助金分别为14400元和3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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