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竞业协议
补偿金标准,有以下要点需明确:
1.一般标准:通常情况下,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若低于30%是无效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以
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
工资的30%为标准按月支付。
比如,某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就应是1500元。
2.特殊情况:若双方另有约定,且约定的补偿金不低于劳动
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该约定有效。
例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双方约定的补偿金为1300元,即便低于30%标准,也是有效的。
3.支付期限与解除条件: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需在这期限内按月
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总之,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低于30%一般无效,但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案情回顾:小郑从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6000元。公司与其签竞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补偿金1000元(低于30%标准)。小郑认为协议无效,公司则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按特殊情况约定有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按一般标准,竞业协议补偿金应是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小郑月平均工资6000元,30%即1800元,公司约定1000元低于该标准。
2、虽有特殊情况规定,约定补偿金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效,但公司约定的1000元低于应支付的1800元,且无
证据表明符合特殊约定情形,所以此竞业协议补偿金约定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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