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甘孜州
工伤十级有着明确的
赔偿项目及标准,具体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项赔偿为7个月的本人
工资。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当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甘孜州人民政府规定。
大致来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般在数万元左右,数额受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影响。
若再加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总额可能在数万元到十多万元不等,具体数额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甘孜州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十级。小朱月平均工资6000元,按规定应获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后小朱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单位认为该两项补助金应按较低标准支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应是7个月本人工资,小朱月均工资6000元,所以其应得42000元,该部分计算明确。
2、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甘孜州人民政府规定,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支付,而不能自行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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