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职工
工伤十级的赔付项目及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为7个月的本人
工资。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当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
具体赔付金额要结合本人工资以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明确。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小朱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6000元,但其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8个
月工资计算,与单位产生争议。此外,在合同期满终止时,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双方也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小朱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6000元,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是6000×7=42000元,并非其主张的8个月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应按规定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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