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
这部分费用按实际产生的医疗花费进行
赔偿。
具体涵盖了挂号时产生的挂号费、医生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的诊疗费、购买药品的医药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住院费等各类与治疗相关的费用。
2.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若因工作受伤或患
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
在此期间,职工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通常停工留薪期不超12个月。
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不过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
护理费: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其护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护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依据
伤残等级来确定。
此外,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需支付全部工伤赔偿费用。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产生了挂号费、诊疗费等一系列
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未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工资。小朱生活不能自理,单位未妥善安排护理。
伤残评定后,单位因未缴工伤保险,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医疗费应按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赔偿,包括挂号费、诊疗费等各类治疗相关费用,单位不能无故拒绝支付。
2、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保持职工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需按月发放,最长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经确认可延长不超12个月。
3、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单位应负责护理,护理费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4、单位未缴工伤保险费,需支付全部工伤赔偿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