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交通事故中
误工天数的确定较为关键。
一般来说,是以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为依据,从受伤那一天开始,一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要是
受害人因伤导致残疾后还在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时间就能算到定残日后的一年。
2.这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并且实际收入有所减少,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误工天数;
要是没有固定收入,那就按照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要是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就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来计算。
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误工天数必须是基于合理且必要的误工情况,不能随意编造或夸大,并且要有充分的
证据来支持,这样才能确保计算出的误工天数是准确合理的,从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小朱受伤。小朱主张误工天数从受伤日算至定残日后一年,小李不认可。小朱有固定收入但未出具实际收入减少证明,小朱认为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天数,小李认为小朱无证据不应如此计算。
案情分析:
1、小朱主张的误工天数若符合残疾后持续误工情况则合理,否则应按常规到定残日前一天,需依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小朱有固定收入却无实际收入减少证明,若不能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只能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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