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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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幸为您讲述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合同时的相关赔偿事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当劳务派遣协议顺利履行结束之后,如果被派遣至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未能成功续约合同,这一情况下,劳务派遣机构是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权益保障的。具体来说,当被派遣劳动者由于某种原因被用人单位退回时,劳务派遣机构有责任在外派岗位选择方面尽可能地保持或提升劳动合同的约定水平。

依据我国现行劳工保护的法律框架,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届满,倘若双方都无意继续合作的话,用人单位原则上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然而,在此种状况之下,劳资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终止,通常是不会产生雇主需向劳动者予以金钱赔偿的状况。

当合约期满之际,对方未能依约付出应付款项,依照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均有权恳请债务人为其尚未支付的款项提供支付。若债务方明知故犯,拒绝偿付,债权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将有权利要求债务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补偿金额的多少,和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工龄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那么按照一年计算;如果不足半年,则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在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时,若系劳动者自主选择离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通常并无相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雇主未能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未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或提供相应的条件,或是未能如期足额发放薪水,亦或是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劳动者选择离开公司,此时,劳动者有权向雇主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