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因用人单位强制要求降低员工薪酬而导致其不得已主动辞去职务时,该用人单位应对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此种
经济补偿应该按照
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个完整年度就需向劳动者发放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则将其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
若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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