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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性裁员可以拒绝吗

时间:2025.04.2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273人
律师解析:
在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工人往往无法直接回绝这样的决定。
然而,若裁员行为未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他们则具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企业必须展现出存在诸如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境之类的法定情况,并且已经按照要求提前通知了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同时也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相应的报告。
倘若企业未能完成上述步骤,那么其裁员行为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非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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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炯律师

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潘炯律师,潮汕专职律师,现为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市仲裁委调解员、街道办事处调解员,拥有丰富的沟通经验,年均办案百余件,且担任数家公司法律顾问,为各公司进行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及税收等财务制度筹划;专注于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在各个诉讼、非诉领域深耕不辍;同时拥有律师证、会计证,以法律为骨,以财管为皮,秉行“言必行、行必果”原则,为当事人提供细致、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每一寸、每一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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