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康复关键在于具备以下必要要素:
劳动者在规定的有效工作时间和指定的就业空间内,基于其职业性质,因为具体事务遭受事故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劳动者在指定时期前后的工作时间段内在相关场所,从事与其工作角色相关的预备性或尾部整理工作过程中,因为不可预见的情况而遭受事故袭击导致症状;
劳动者在指定时期和工作岗位上因职业义务而遭受过激行为甚至
暴力等
意外事件引发的身心创伤;
劳动者患有工作有关的
职业病;
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出差时,因为特定事务受到攻击或发生事故,导致失去方可联系;
劳动者在
上下班期间,因其他因素导致丧失掌控权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铁路事故所引发的身心伤害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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