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工伤事故发生之后,针对
工伤员工的岗位调整和薪酬变动,首先应当由雇主或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进行深入而广泛的商讨和交流。
在这个过程中,雇主或用人单位需要详细评估
劳动者所遭受的工伤程度,他们的身体康复进程以及原先工作岗位的特性和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那么便可实施相应的岗位调整和薪酬变动,同时签署一份书面的协议书以明示。
然而,若经过充分的讨论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时,雇主或用人单位则需得以证明所提出的岗位调动和薪酬上涨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例如,由于工伤导致原岗位无法继续胜任,而新的岗位更加符合伤者的身体状况并且待遇也较为合理。
在完成岗位调动之后,雇主或用人单位还应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提供一段时间的适应期支持,以便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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