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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如何明确劳动关系的存在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981人
律师解析:
在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且尚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只要满足以下协同条件,即被视为劳动关系正式建立:
首先,用人单位及其收容的劳动者需均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条件;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适应于所有员工的劳动纪律准则,且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监管,并参与由用人单位组织的具有报酬的劳动活动;
最后,劳动者每次提供的劳务输出要能构成用人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补充业务。
若用人单位尚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为了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证明文件:
第一,如工资支付记录簿(记载员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花名册)、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资料等;
第二,如用人单位颁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用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书;
第三,如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招工所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揽活动的纪录凭证;
第四,如考核打卡记录;
第五,听取其他工人的证词等等。
举例来说,劳动者的薪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发出的资质认证材料、劳动者填写的入职申请表格、考勤记录以及其它工人的见证等都属于可以用来确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然而,在上述各条证据中,用人单位需要自行承担起辨别及举证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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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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