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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否以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94人
律师解析:
当公司未能履行签署雇佣合同时,员工可以依据此类情况解除其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他们并不享有损害赔偿权。
在每位员工加入公司之初,企业应当谨慎行事,尽早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期限。
若一旦超出了这个时间范围且仍未达成协议,员工便有权索取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作为加行赔偿
此外,有部分企业可能会选择将新员工纳入试用期合同范畴,待试用期结束并顺利转正之后,再另行签订完整的劳动合同,这同样涉及到违反相关法规的风险。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本身就包含在正式的劳动期内,如果劳动合同中仅仅设定了试用期而没有相关的其他条款,那么实际上这部分期限也被视为正式劳动期限。
换言之,如果企业和新员工只是进行了短期的试用期合同,而并未在试用期结束后续订正式劳动合同,则员工仍然保留着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的索赔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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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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