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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具体是哪些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106人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法规,对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当劳动合约的期限较长,介于三个月至一年之间时,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同样地,当劳动合约的期限较短,介于一年至三年之间时,试用期最长则不得多于两个月;
而诸如签订了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约则需遵循更普遍的试用期规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雇主与同一员工只能进行一次试用期的约定。
最后,如果劳动合约是建立在以完成一项特定的工作任务为基础上的,或是签订的时间少于三个月,那么该项合约便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考虑到法律实际情况,试用期实际上是被纳入到了整个劳动合约的期限之中,是其不可割裂的一部分。
假如劳动合约仅仅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段所谓的“试用期”将无法成立,取而代之的是,试用期之后那段时间段应该视作是完整的劳动合约期。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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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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