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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46人
律师解析: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可视为租赁合同的单方解约权条件:
1、当出租方未能履行其交付租赁财产的义务,且经过租户多次督促后,仍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付工作时,租户有权决定是否解除该租赁合同。
2、若出租方所交付的租赁财产与其约定不符,导致租户无法达到其预期使用目的,则租户有理由选择结束此租赁合同。
3、若出租方所交付的租赁财产存有瑕疵,对租户的人身或财产构成威胁,亦使得租户感到安全受到威胁时,租户同样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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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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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定...... 更多>>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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