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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如何负责

时间:2024.10.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972人
律师解析:
鉴于用人单位尚未加入工伤保险范畴,因此工伤员工所享有的工伤待遇,将由用人单位严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中所规订之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以及标准进行费用支出。
然而,若用人单位后期决定加入工伤保险体系并能成功补缴错过的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那么在此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共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新产生的费用支付相应的款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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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巍律师

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

唐巍,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2年执业,主要擅长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公司事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近二十年的执业经历,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案件及大量非诉法律事务,尤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唐巍律师为人正直,执业过程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严谨的工作态度,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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