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该条款明确指出,两种权利并不存在冲突点,所以可以同时进行、共同享受;
然而,这两类权利却无法进行双重享有。在面对
民事侵权赔偿问题之后,被侵害者依旧有资格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然而,对于已经得到
赔偿的那部分,则需要进行相应的扣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用
医保进行了
工伤方面的报销,那么该部分将不予处理报销。
此外,那些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
医疗费用,未经核准,不得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畴之内,因此医保也无法对此进行报销。在此情况下,
当事人只能向工伤保险基金提出申请,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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